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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以东、新华路以南J12-SJ02地块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9 16:24:32

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以东、新华路以南J12-SJ02地块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服务招标公告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广州市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以东、新华路以南J12-SJ02地块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服务(项目编号:0747-2460SCCGD023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以东、新华路以南J12-SJ02地块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服务

2.项目编号:0747-2460SCCGD023

3.招标人名称:广州市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本项目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5.项目限价:人民币116万

6.招标内容: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以东、新华路以南J12-SJ02地块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服务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等各项保险服务。具体包含但不限于如下: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4)阳台、雨蓬、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5)外墙面坍塌(含脱落)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

6)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二) 防水和保温工程:

1)围护结构的保温层破损、脱落;

2)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

3)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

4)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三) 装饰装修等工程(附加险):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

3)通风与空调工程;

4)建筑电气工程。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采取共保模式,共保体由1家主承保公司和不少于2家从保公司组成,本次招标为共保体中的主承保公司,共保体由中标人按《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质〔2020436 号)组建,共保体之间应以共保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在项目上的承保份额、权利义务。

7.服务期限:总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保险责任期限届满之日止,保险责任期根据相关规定及项目实际进度确定,其中,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工程建设期:自保单生效之日起算至工程竣工验收合同之日止;

2)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限期为两年;

3)保险责任期:自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起算,其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险责任期为10 年;保温和防水工程保险责任期为5年;附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保险责任期为2年。

自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若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文件更新对保险期限的要求,以新发布的保险期限要求为准。

8.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授权委托代表人参加投标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并有效存续、由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需提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在营业期限内;如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及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法人授权书原件扫描件;(法人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3投标人必须为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须提供行政监管部门颁发的符合本项目经营许可范围(业务范围包括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财产保险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许可证)(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还需要提供其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和保险许可证扫描件,均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4投标人必须为经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公布的符合广州市要求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承保单位,具体以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的名单为准;

5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6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二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承诺函》。

7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六条内容进行评审),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8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招标文件》获取:

1)获取时间:2024年229日至2024年37,每天上午8:30至11:30时,下午13:30至17:30时(北京时间)。

招标文件获取:请登录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e.sinochemitc.com)进行免费注册,并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购买方式文件。如遇网站平台操作问题,请拨打平台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86391277。未在招标代理机构登记购买本比选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0.文件售价:500元。

1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321日北京时间09:30时。

12.投标文件接收开始时间:2024年32109时00分。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4年32109时30分。

13.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8号星汇国际大厦西塔5楼50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4.发布公告的媒介:本项目公告发布媒介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e.sinochemitc.com)上发布。

15.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州市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工

联系电话:020-36998007

招标代理机构: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庆标、毛雪、顾有恒

联系电话:13660714186020-87562207

邮箱:huangqingbiao@sinochem.com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2024229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以东、新华路以南J12-SJ02地块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服务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资格审查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所有内容(包括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承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投标,真实反映企业实力,公平竞争,不弄虚作假,不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承保,不套取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不与其他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保险业务。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公司不存在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人须知八、其他中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四、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写工作;本公司与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五、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严格执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

六、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 。(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愿意按照《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16号)的规定被记录为失信信息,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件二:

投标人承诺函

致:广州市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我代表(投标人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已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充分和仔细地踏勘,已熟知现场条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投标报价费率满足《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穗建质〔2020〕203号)、)、《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穗建质〔2020〕436号)《关于明确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改〔2021〕8号)等政府文件规定。

3、若中选,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及我方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书面澄清的具体规定,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按照招标人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根据投保人出单指令,按《保险合同》的要求分批次出具各险种保险单。

4、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招标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我方完全接受。

5、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及招投标结束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我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招、投标的任何信息、资料及内容。

6、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7、接受并承担本项目保险责任期限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至广州市花都区凤凰路西二地块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服务证期结束之日止,并按照最终参与本项目保险的承保份额承担对应的保险责任。

8、本承诺函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投标人名称: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