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公告
Business bulletin
武汉光谷南大健康产业园“江夏之星”抗震支架采购及安装(地下部分)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0747-2360SCCHB171
本招标项目武汉光谷南大健康产业园“江夏之星”抗震支架采购及安装(地下部分)(项目名称)已由建设单位批准建设,本项目建设资金来自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1 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G107国道以东,创慧路(规划在建中)以南,毓秀路(规划待建中)以西。
建设规模:本工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G107国道以东,创慧路(规划在建中)以南,毓秀路(规划待建中)以西,总建筑面积163536㎡,地下室建筑面积47536㎡(地下一层),地上建筑面积116000㎡。工程总造价119,2638,186.28元。
2.2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的给水、消防、热水、电气、空调水、通风防排烟等部分的抗震支架工程。甲方与业主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一切与抗震支架工程直接相关的工作内容。所有按设计、工程规范要求,为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所需的任何检测及一切工作。为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所必须的技术、工期、安全、文明环保等一切措施。
标段划分: 本项目仅一个标段 。
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3 其他:质量目标:合格。
安全生产目标:经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投标人须具备住建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近五年(2018年10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完成过1项金额不小于300万元的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抗震支架供货业绩,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有投标截止时间近六个月中任意三个月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5)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综合抗震(成品)支吊架系统的产品检测合格证,具有合格的综合抗震(成品)支吊架系统检测报告。
3.2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4.1发售时间
2023年11月23日9:00时至2023年11月28日16:30时(北京时间,下同)。
4.2招标文件获取
登录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e.sinochemitc.com)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购买招标文件。
1. 注册:通过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http://e.sinochemitc.com)完成注册(免费),在注册中请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合法信息及证件。工作人员会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已注册单位可跳过此步骤);
2. 购买:注册审核通过后,在【投标管理-购买文件】页面找到项目标号,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购买文件。支付成功后,可在【投标管理-文件下载】页面下载招标文件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有注册、缴费、发票等业务均须在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操作完成(平台注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可联系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86391277)。支付成功后,可下载招标文件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3招标文件、技术支持费及平台使用费(1000.00元)/套,文件售后不退。
本项目采用线下纸质标投标,如有疑异可联系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咨询。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 综合评估法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网址:http://e.sinochemitc.com/cms/index.htm)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招 标 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111号通达广场17层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6号华发中城国际中心9层
邮 编:434000 邮 编: 432000
联 系 人: 孙老师 联 系 人:代玉林、张黎、苏雅杰
电 话: 15171500101 电 话:17740696066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daiyulin@sinochem.com
2023 年11月22日
备注:
1.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